版面大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268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余佩倩  
債  務  人  徐巧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肆佰參拾捌萬陸仟肆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佰貳拾柒萬柒仟零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最高收取期數為九期,㈡新臺幣貳拾玖萬貳仟伍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參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參仟柒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肆拾柒萬柒仟參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最高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