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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611號
債 權 人 陳塘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繳費新臺幣壹佰參拾貳萬伍仟元予債務人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收據、發票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