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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618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董瑞筠  
債  務  人  鍾享權  

            賴紳紳  

一、債務人鍾享權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仟肆佰零參萬捌仟參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就債務人鍾享權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賴紳紳給付;㈡新臺幣參佰壹拾貳萬零肆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一:
編號
尚欠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2,049,290元
113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2.65%
113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2
11,989,091元
113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暨前已計未受償利息68,506元
3.16%
113年8月26日起至113年12月20日止
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113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暨前已計未受償違約金6,851元
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表二:
編號
尚欠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41,384元
113年5月19日起至113年6月10日止
2.52%

X

113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2.65%
113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2
3,079,095元
113年4月30日起至113年6月10日止
2.52%
113年5月31日起至113年6月10日止
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113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2.65%
113年6月11日起至113年11月29日止
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113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