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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849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莊惠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期」之單位(一個月或30日亦或35日)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