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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013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邱奕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捌萬柒仟貳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94,514元
113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5.88%
113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1期收取新臺幣300元,逾期2期收取新臺幣700元,逾期3期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


2
96,497元
113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8.78%
113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3
97,783元
113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13.18%
113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4
98,448元
113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11.77%
113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