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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11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正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參仟柒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正文於民國112年03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17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14日起至民國115年03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2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23日止累計106,682元正未給付,其中104,870元為本金;1,812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陳正文於民國112年02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02日起至民國116年02月0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3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23日止累計110,644元正未給付,其中108,177元為本金;2,374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陳正文於民國111年12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2月09日起至民國113年12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3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23日止累計46,381元正未給付,其中46,092元為本金;28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11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4870元
陳正文
自民國113年09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24%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08177元
陳正文
自民國113年09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3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46092元
陳正文
自民國113年09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36%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