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255號
債 權 人 葉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5,000「萬」元是否誤載,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