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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293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鄭倩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肆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請 求 利 息 期 間
(民  國)
年息
1
7,478元
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