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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358號
債  權  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江家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03年3月17日起算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據債權人提出之繳款明細表,債務人繳款至第13期,自第14期起始未繳納,而本件利息起算日自簽約日103年3月17日起算,與繳款明細表不一致)。
二、債務人江家成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本件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