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50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游士頡 
債  務  人  鄭明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陸仟貳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肆仟玖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逾期第一個月計收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收新臺幣陸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收新臺幣柒佰元,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