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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555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蘇東隆  


債  務  人  蔡柏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柒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