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557號
債 權 人 潘怡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本件是為請求債務人二人連帶給付?抑是共同給付?(聲請狀聲明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900,000元,惟於理由中說明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二者不一致,請具狀說明之)。
二、請補正合法之委任狀。(隨文檢附空白委任狀1紙供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