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558號
債 權 人 朱淑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秋白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本件請求債務人二人連帶給付?抑是共同給付?倘為「連帶給付」,請提出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法律依據或契約明示約定內容。
二、倘為「連帶給付」,請釋明本件請求債務人二人為連帶給付之法律依據及請求之原因事實,□是□否乃債務人二人因涉犯銀行法規定,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有罪在案,而債務人屬共同侵害債權人之權利,請求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85條之規定,就債權人之損害金額,債務人二人應負連帶賠償之責。(請勾選)
三、請提出繳費新臺幣壹佰玖拾萬元予債務人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收據、發票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