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588號
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代 理 人 陳譽仁
債 務 人 張清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壹佰參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違約金部分,與借據所載第五條違約金條款約定不符,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