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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749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鍾朝偉  

債  務  人  黃子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1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91,873元

113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2.295%

113年9月30日起至114年3月29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114年3月30日起至114年6月29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