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76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羅隆夫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金額之帳務明細及相關釋明文件(台端提出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權表所載債權人之債權金額,與本件請求金額不一致)。
二、債務人羅隆夫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