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7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美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壹仟壹佰伍拾肆元,及暨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九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美雪於民國92年05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3人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