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824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陳瑛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儀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1,801元之附表明細(據台端聲請狀附表所載之債權本金為3,382元,與本件請求金額1,801元不一致,請具狀說明本件請求金額為何,若為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王儀蓁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