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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848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債  務  人  鍾享權即金益興五金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貳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743元
113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3.135%
113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2
39,590元
113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3.135%
113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3
124,932元
113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3.135%
113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