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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88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郭書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零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計息起算日
  (民  國)
 計息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46,355元
自民國113年7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4.99計收遲延期間之
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