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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910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吉千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捌仟柒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第一期新臺幣參佰元、第二期新臺幣柒佰元、第三期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