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93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盧炳憲
債 務 人 林盈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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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 |
|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 |
| | | | | 以每月為一期,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新臺幣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