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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93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盧炳憲  
債  務  人  林盈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763,768元
113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2.24﹪
113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
2
4,752,383元
113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2.24﹪
113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
3
793,811元
113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2.5﹪
113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以每月為一期,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新臺幣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