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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014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何建慶  
債  務  人  建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劉文隆  




債  務  人  江錦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4,375,815元
113年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3.125%
113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2
3,000,000元
113年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3.625%
113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