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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41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湯琇晴  


            黃靜芳  



一、債務人湯琇晴、黃靜芳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零伍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湯琇晴於民國104年11月至108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黃靜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70,508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湯琇晴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黃靜芳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441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0508元
湯琇晴、黃靜芳
自民國113年6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28日止
年息1.775%
自民國113年10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0508元
湯琇晴、黃靜芳
自民國113年7月2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28日止
年息0.1775%
自民國113年10月29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31日止
年息0.2775%
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555%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