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5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市○○區○○路0號1樓 代 理 人 賴安杰 住○○市○區○○路○段000號0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文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29,382元之帳務明細(台端提出之帳務明細,與請求金額,兩者不一致)。
二、債務人陳文儀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