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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51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陸政宏  
債  務  人  鈜焺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冠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拾捌萬伍仟參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789,175元
113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7.01%
113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

2
196,173元
113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7.01%
113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