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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564號

債  權  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代  理  人  吳俊輝  
            林咸亨  
債  務  人  黃俊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臺幣陸萬肆仟參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⑵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伍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⑶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柒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