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706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龔文雄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弘瑋百貨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弘瑋百貨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高嘉璘、朱明蘭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