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780號
債 權 人 太隆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穆繼誠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聯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13年11月1日起算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
關釋明文件。
二、債務人聯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事項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