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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788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債  務  人  天䈎農藝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楊浩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萬壹仟零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利息起訖日
利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675
自113年8月7日起至113年9月15日止
6.79%
自113年6月30日起至113年9月15日止,按左開利率10%
自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6.81%
自113年9月16日起至113年12月29日止,按左開利率10%;自113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
39,591
自113年5月7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6.68%
自113年5月30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按左開利率10%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113年9月15日止
6.79%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113年9月15日止,按左開利率10%
自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6.81%
自113年9月16日起至113年11月29日止,按左開利率10%
自113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之20%
2
25,993
6.68%
自113年5月30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按左開利率10%
自113年7月4日起至113年9月15日
6.79%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113年9月15日止,按左開利率10%
自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6.81%
自113年9月16日起至113年11月29日止,按左開利率10%
自113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之20%
233,826
自113年5月4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6.68%
自113年5月30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按左開利率10%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113年9月15日止
6.79%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113年9月15日止,按左開利率10%
自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6.81%
自113年9月16日起至113年11月29日止,按左開利率10%
自113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之20%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