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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791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黃佳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柒佰參拾伍元,及新臺幣陸仟壹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遲延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九十日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