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931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永承(原名:曾革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本件違約金部分之請求就「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九期期數是否每月為一期,請具狀明確說明每月是否為一期?抑或其他?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債務人曾永承(原名:曾革善)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