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06號
債 權 人 陳碧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秋白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件契約相對人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請臺端確認本件債務人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或「陳秋白」或「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代理人陳秋白連帶給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