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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517號
債 權 人 王貴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與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之鑫樂活契約書。
二、補正聲請程序費用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