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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546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郭玥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肆仟柒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更正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應給付金額
(新臺幣)
利息請求期間(民國)

利率
1
15,452
自113年03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69,256
自113年06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