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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926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務  人  孫海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參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零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㈡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陸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玖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年利率百分之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