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43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王堉玹(原名:王凱薇)
洪淑靜
一、債務人王堉玹(原名:王凱薇)、洪淑靜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萬陸仟伍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 緣債務人王堉玹(原名:王凱薇)於民國101年11月至105年11月間邀同債務人洪淑靜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306,524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王堉玹(原名:王凱薇)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洪淑靜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利息:
違約金: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