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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43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王堉玹(原名:王凱薇)


            洪淑靜  

一、債務人王堉玹(原名:王凱薇)、洪淑靜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萬陸仟伍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 緣債務人王堉玹(原名:王凱薇)於民國101年11月至105年11月間邀同債務人洪淑靜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306,524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王堉玹(原名:王凱薇)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洪淑靜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6524元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9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306524元
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6524元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9日止
年息0.1775%
001
新臺幣306524元
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起
至民國114年2月1日止
年息0.2775%
001
新臺幣306524元
自民國114年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555%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