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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709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林裕城  
債  務  人  王泊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674,934元
113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3.39﹪
113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
2
1,093,461元
113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3.39﹪
113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3
1,200,249元
113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4.38﹪
113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