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864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蔡狄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玖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四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第一期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每月為一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