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364號
債 權 人 福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羅志鴻即廣和園藝企業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廣和園藝企業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