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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500號
債 權 人 王彩華
吳秀蘭
李永欽
李怡芳
李劉金玉
陳曉君
楊秀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債權人陳曉君請求之金額為何?(聲請狀漏未記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