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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652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韓新梅 
債  務  人  黃國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零伍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56,972元
112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1.845%
112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違約金之收取最高連續收取以九個月為限
2
13,538元
112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1.845%
112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