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895號
債 權 人 杞昭明
儲以雯
張秀
胡黎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秋白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確認本件債權人儲以雯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0,000元?抑是2,550,000元?(台端聲請狀請求標的及數量欄記載請求金額為2,600,000元,然所提出之附表總繳金額記載2,5500,000元,兩者不一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