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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008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鍾朝偉 
債  務  人  體育人文創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中甫 


債  務  人  林暐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玖拾參萬柒仟伍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陳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2,937,500元
113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4.35%
113年2月21日起至113年8月20日止
年息3.35%之
百分之十
113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3.35%之
百分之二十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