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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494號
債  權  人  東昊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瓊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秀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一次請求整年度租金新臺幣11,340元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據台端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租期為自民國113年3月12日起至114年3月11日止,每月租金為1,500元,年約租金優惠為11,340元,自民國113年5月12日起尚有10個月租期尚未屆至,則台端一次請求一年度租金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債務人楊秀華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