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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502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黃靜茹 
債  務  人  劉文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玖佰捌拾壹萬陸仟零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9,028,572元
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2%
113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違約金之收取最高連續收取以九個月為限
2
787,445元
113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4%
113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