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55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同上址
債 務 人 余中龍
輔 助 人 陳爰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零捌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余中龍於民國99年05月04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㈡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