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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81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靜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請求金額之帳務明細。
二、債務人陳靜雯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