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015號
債 權 人 吳姿蓉
楊罔市
債 務 人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秋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姿蓉連帶給付新臺幣800,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罔市連帶給付新臺幣150,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