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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044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王儷蓉 
債  務  人  鐘仁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捌萬貳仟零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違約金計算方式
期間(民國)
年利率
1
382,090元
113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0%
113年3月22日起至113年4月21日止,以本金3,623元計算
1%
113年4月22日起至113年5月21日止,以本金7,276元計算
1%
113年5月22日起至113年6月21日止,以本金10,960元計算
1%
113年6月22日起至113年9月21日止,以本金382,090元計算
1%
113年9月22日起至113年12月21日止,以本金382,090元
2%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